第十八条

已修改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集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