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修改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促进法治荆门建设,根据地方组织法、立法法,参照省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