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注重提高立法质量。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