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规案中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基层群众、不同利益的利害关系人、专家、有关部门和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采取听证的形式应在举行听证会之前十五日在《荆州日报》、荆州人大网上公告。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