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分组会议的要求,有关机关、团体或者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