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第八条有效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会同市政府办公室以及发展改革、住建、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单位编制市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