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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有效

济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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