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第六章 智慧政务和社会管理第六十八条有效掌握公众信息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采集、使用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更正、删除与其相关的不实信息。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