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产产权第九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变更或者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其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须经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在集体资产所有权取得、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规定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