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应当销毁的国家所有或者列入国家监管范围的档案出卖、赠送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追回被出卖、赠送的档案并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应当销毁的档案在销毁前遗失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