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企业事业单位终止,其单位档案应当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其中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也可以交由原中方保存。

企业事业单位终止,其人事档案应当移交给人事或者社会劳动保障部门保管。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