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九条已修改机动车和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获取车辆营运证后,方可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