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强迫、指使他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强迫、指使他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