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