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第五十九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