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大气环境质量、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和交通需求,可以对一定区域内的机动车实行总量、种类调控和使用频率调节等措施。实行前款措施前,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决策。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