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车,不得安排其乘坐前排座椅;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