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供电企业应当为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和公共交通所需的供电设施提供电源保障,所需电费列入公共事业用电支出。供电企业因检修、错峰用电、系统升级等原因,需对交通信号灯和交通监控设施采取停电措施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之前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通知后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疏导、管控。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