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新建或者改建道路桥梁、铁路道口的宽度,不得窄于道路宽度。

窄于道路的桥梁、铁路道口,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拓宽;不能拓宽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等必要的安全设施。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