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二十条已修改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指使他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