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