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办理机动车转移、注销登记和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将其涉及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