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本单位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活动。

县级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在本地区、本行业范围内组织开展综合或者专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