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