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废止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