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废止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