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违法改变草原畜牧业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