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五章 草原保护第四十二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地退耕还草;已造成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