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草原使用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承包经营者补偿,并妥善安置草原承包经营者生产、生活,补偿费用包括生产经营性补偿和生活安置性补偿。

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补偿费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