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第十八条有效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院校应当把农业生产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列为研究课题,其科研成果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可以通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也可以直接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者推广。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