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十二条有效村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宣传农业技术知识,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措施,为农业劳动者提供技术服务。村农民技术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评定,符合条件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