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村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宣传农业技术知识,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措施,为农业劳动者提供技术服务。

村农民技术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评定,符合条件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