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条例/第二章 流转方式第六条已废止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合作、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