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