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条例/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