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创建名牌农产品,并使用相关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农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对通过认证的产品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