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