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逐级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或者谎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