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定点屠宰场、农产品专卖店或者销售农产品的超市等农产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二)运输、储存需冷藏保鲜的农产品,配置相应的冷藏设施;

(三)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

(四)与进入市场的农产品经营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五)在显著位置悬挂标示牌,如实标明农产品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检测结果等信息;

(六)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产地证明和质量合格证明,并予以记录;

(七)对无检测合格证明的农产品,安排人员和经费自行开展质量安全检测,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查检测;

(八)发现市场内存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立即采取停止销售措施,及时向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