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农产品包装和经营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农产品销售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农产品种类(名录)、市场类型(名录)和实施时间,由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销售前款规定的农产品,应当凭产地证明和质量合格证明进入市场。质量合格证明包括:检测、检疫合格证明,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证明等。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