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检测合格的,应当附具检测合格证明;检测不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