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和生产安全第十八条已修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检测合格的,应当附具检测合格证明;检测不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