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区域农产品品种特性和产地安全状况,进行农产品产地划分、规划和监督管理。

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