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对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责令其依法予以纠正;建议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属于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撤销其职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