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有利于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材和循环利用等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和服务,其中购买循环产品应当达到规定比例。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受表彰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