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