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机构征集、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属国家所有,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实物、场所等,受法律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