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即民间文学;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传统手工艺技能;

(五)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六)与第(一)、(二)、(三)、(四)、(五)项相关的文化空间;

(七)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和场所;

(八)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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