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畜禽防疫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畜禽防疫工作。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