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寨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是指对城乡规划、建设和市政设施、绿化、环境卫生等的管理。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