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和设施农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农业用地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加工企业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