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

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相结合,建立农户信用贷款、联户担保贷款机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