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七条已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实行社务公开,每年定期向成员公布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公开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的到账和使用情况,接受成员监督。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的监督和内部审计。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决定委托有关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